2019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提高练习(17)

    发表时间:2018-12-3 17:50:47 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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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某号隧洞岩石的开挖。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该项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0]234号文)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在施工中由于承包商所使用炸药、雷管等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瞎炮事故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此外,该隧洞处于高地应力区的脆硬完整岩体中,岩体形成很高的初始应力,承包商在开挖前的实测和试验工作深度不够,岩体开挖后能量高度集中,岩块产生突发性脆性破裂、飞散,发生了施工安全事故。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试问,按该条例的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是什么?该人员配备办法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根据该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文),试说明施工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责任?

      答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的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④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他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应当:①落实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③根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如果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违反该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文)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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