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9-27 10:36:51 编辑:liji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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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问题1:
①合理;
②理由:适当扩大夯击范围属于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措施,是乙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不能向甲方要求付款。
问题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照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也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差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问题3:
①事件一造价工程师应批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地质勘查失真是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②事件二中的“季节性大雨”不予批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季节性大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能够预见到的,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事件二中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风险分担:应批准“现场临时道路、管网、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部分基础被冲坏,部分材料被冲走,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的费用;不予批准“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冲坏,施工设备损坏,乙方施工人员受伤”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