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第一章考点二

发表时间:2018-9-20 15:34:17 编辑:tangm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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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监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监督管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

  ◆ 如很多矿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进行监督,属企业内部的监督。

  ◆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应行业和领域进行行业监管。

  (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 国家监察: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 地方监管: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多,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 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4)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 权威性: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 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 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法律所规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