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8-11 8:59:30 编辑:chenxia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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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7〕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2002年9月3日)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2)执行。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5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
2、报“免二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或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级别 | 审核点 | 审核部门 |
考全科
| 省直审核点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省安监局810室,电话:027—87840720、87270717,联系人:杨淞月) |
市州审核点 |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 |
免二科 | 省直审核点 | 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省安监局810室,电话:027—87840720、87270717,联系人:杨淞月)。 ②省人事考试院二楼服务大厅(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 |
市州审核点 | ①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②市州人事考试院(中心) |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8月30日17: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8月21日~8月31日
工作日:8:30~11:30,14:30~17: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8月19日9:00~9月1日17: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7年10月20日9:00~10月29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 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7年10月28日: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7年10月29日:
上午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须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 级 别 | 专 业 | 考试科目 |
033、注册安全工程师 | 04、考全科 | 01、安全工程师 |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3、安全生产技术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02、免二科 | 01、安全工程师 |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七、考区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安排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科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1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5元。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0月30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九、考试大纲及教材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 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3)。
有关考试大纲、教材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邮编:100012,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2: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附件3: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
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2)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3: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第638号)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