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基础知识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5-8 9:57:00 编辑:luopiaopiao

    字号:T|T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最新考试资讯
    最新真题解析
    最新模拟试题
    最新招生简章
    建筑工程项目资讯导航 学历教育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