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考点八

    发表时间:2018-9-13 11:00:43 编辑:tangm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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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预防与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国家级应急预案和地方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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