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发表时间:2019-9-12 10:33:52 编辑:xiexi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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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