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数字知识点(三)

发表时间:2019-10-11 10:24:20 编辑:xiexi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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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初审20日内→初审意见→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4、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地县公安机关→3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到目的地后3日内→收货人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销;

  5、申请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主办单位申请→公安机关→20日内受理→核发《烟火燃放许可证》;

  6、处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5000-2万元罚款;携带、托运、夹带200-1000元罚款;非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的,100-500元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购买、运输、爆破单位申请许可证→公安机关;

  2、生产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45日内受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30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使用单位购买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县公安机关→5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

  6、销售企业→买卖成交3日内,销售品种、数量、购买单位→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备案;

  7、购买企业→买卖成交3日内,购买品种、数量、销售单位→县公安机关;

  8、进出口单位→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申请→运达地县公安机关→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收货后签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0、爆破作业人员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

  11、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申请市级公安机关→20日内审查→批准。爆破作业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评估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爆破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警戒;

  12、过期失效的→销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销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许可;

  2、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与规范不一致时,可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申报→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服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修理的施工单位→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竣工验收后30日内→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4、进口特种设备→进口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5、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箭头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单位每月至少1次(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1次会议;8、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15日1次清洗、润滑、调整、检查等;

  9、伪造许可证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条例规定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10-50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任职6个月内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初次培训48学时,再培训16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32学时,再培训12学时;

  2、其他人员岗前培训72学时,年度在教育20学时;

  3、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24学时;

  4、安全教育未落实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限期改正,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 整顿,5-10万元罚款,直接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决定》

  1、罚款:漏报:40%-60%;迟报:60%-80%;伪造事故现场等拒绝调查:80%-90%;擅离职守:80%-100%;不立即抢救:100%;谎报瞒报:100%;

  2、一般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30%,个人投资人2-5万;较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40%,个人投资人5-10万;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60%,个人投资人10-15万;特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80%,个人投资人15-20万。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降级、撤职;负责安全行政审批的部门人员——撤职、开除公职;中小学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劳动的——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校长撤职;直接组织者开除公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嫌事故范围:①涉嫌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2、较大涉嫌事故—事故核实后2日内报上级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日内事故核实,2日内报上级;

  3、电话快报的时间1小时;

  4、事故续报:较大涉嫌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一次续报:重大、特重大事故每日至少2次续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得 从事生产,违反规定的,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报上级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

  2、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停止生产,罚50-200万,企业负责人3-15万元;

  3、3个月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4、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恢复生产申请→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60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关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处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10-50万元;1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井下人员未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提请关闭;1周内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带班下井,3-15万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取得职高、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同意免相 关培训→发证机关60日内组织考试;

  2、特种作业证件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

  3、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参加实操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处罚:涂改伪造证件——1000~5000罚款;转借、转让、冒用证件——2000~1万元罚款;操作证记录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矿山新招入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入的为先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期4个月,师带徒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考核部门→10日内颁发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届满30天申请延期。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初次培训64学时,年度复训24学时;

  2、持证信息发生变化→20日内申请→考核发证部门→20日内通报持证人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

  3、考核发证部门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发放情况→当地媒体网站公布;

  4、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2起一般事故→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复训;

  5、发生重、特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责的煤矿→撤销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且终生不得再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少 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申请人→申请聘请单位→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受理决定(书面凭证返给申请人)→20 日内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监总局→20日内复审→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4、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督总局认可,可以直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 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督总局→20日内复审→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5、注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0天前申请延期,继续教育时间≥48学时;

  6、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的→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3万元以下罚款;

  7、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2、乙级资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3、申请甲级资质条件(每年6月份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申请):①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以上;②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③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评价师的30%;

  4、煤炭行业申请甲级资质条件(每年6月份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①固定资产200万以上;②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评价师的30%;

  5、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增加业务范围,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6、证书期满需延期的,期满3个月申请;

  7、甲级评价机构评价的建设项目: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②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警戒线分为2种:高毒作业场所,红色区域警戒线;有毒作业场所,黄色区域警戒线;

  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提交:①职业中毒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备案当地三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

  4、高度作业从业单位→每月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年1次应急预案评估;

  2、3种预案分别是:

  ①综合应急预案: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

  ②专项应急预案: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

  ③现场处置方案: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

  3、3种预案内容组成分别是:

  ①综合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 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②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③现场处置方案: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4、应急预案2种评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单位进行论证;

  5、应急预案公布之日→20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①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国务院主要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抄送国家安监总局;

  ②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前款规定以外的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5-10万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1-2万;

  7、未开展风险评估、未组织评审或论证、未进行备案、事故风险未告知周边单位、人员、未开展评估、未进行修订、未落实应急物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天不告知即受理)→20天审查(可延长10天);

  2)试生产期不少于30天,不超过1年;

  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结果报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3)重复使用危化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保存2年;

  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决定是否批准;

  5)从事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

  6)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持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购买→申请县公安机关→3日内决定颁发购买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1年;

  8)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5日内将品种、流向、数量等→备案县公安机关;

  9)申请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申请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公安 机关→7日内决定→颁发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