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专业必背考点一

发表时间:2019-11-1 10:21:55 编辑:wang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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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1.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以下5点:

  第一,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二,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1.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于谷顺主讲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于谷顺主讲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于谷顺主讲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