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专业必背考点二

发表时间:2019-11-1 10:22:45 编辑:wang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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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第二、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排除适用(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第一条)刑法1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1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情节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b、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c、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卫生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价,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和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职业病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