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7-19 14:57:52 编辑:tangm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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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能够在相应行业领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入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相关疑难问题;
(四)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编写有关报告;
(五)能够指导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典型事故调查分析
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一般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对执业活动中产生的需签字事项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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