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表时间:2017-7-31 11:23:25 编辑:chenxia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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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沪人考〔2017〕25号。安全师通关报名热线400-0086-044,010-85368044。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件
沪人考〔2017〕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17年7月19日

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它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它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它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7年10月28日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7年10月29日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之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报名系统中相关说明。2014、2015年度在本市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级别不变的,凭报名系统历年档案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后,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现场审核。2014、2015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2013年及以前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级别变更的考生、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8日10:00-8月20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及时下载打印并保存报名表。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处理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电子照片供考生参加考试和制作合格证书使用,请考生务必按要求操作。同时务必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并及时完成点击“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历年或当年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网上报名时选择一个现场审核(咨询)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往现场办理审核和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手续。审核(咨询)点选定后不得更改。
  (三)现场审核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8月20日(每天9:00-11:00,13:30-16:00)
  现场审核(咨询)点地址为:
  1、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徐汇区田林路191号2号楼2楼办证大厅,近虹漕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2818 联系电话:33390467
  2、上海德才教育培训中心(杨浦区平凉路1500号,近宁国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2803
  联系电话:65438796,65399758转822、803
  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虹口区逸仙路88号,近汶水东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9696
  联系电话:65161655,65421020-2104,65603370
  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陀区真南路500号行政楼5楼,近真北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2828
  联系电话:65983759,35013887
  5、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34号楼101室,近桂林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1208
  咨询电话:64942806
  现场审核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报考级别为免二科人员)等相关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审核(咨询)点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对
  符合报考条件者收取报名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
  考生应对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所提交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用人单位对考生报考条件和提交的报考信息应认真审核,并对报考意见负责。报名审核后及考试后还将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规定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的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审核状态,对审核通过者,可进行网上缴费。如超过48小时未审核,请考生及时联系审核(咨询)点确认审核事宜。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推荐使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均可实现网上缴费。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534-6。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五)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17年10月24日10:00-10月26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的现场审核(咨询)点联系。
  (六)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
  (七)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现场审核(咨询)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

  六、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在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曝光台”栏目公示。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生可于12月底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一般为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四个月左右,请考生届时关注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领证通知”栏目或联系审核(咨询)点。

  附件: 1、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2、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3、2017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附件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3: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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