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

    发表时间:2019-4-19 10:04:28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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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

      《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组法定地位的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属性.事故调查组是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临时组成、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四性":一是法定性.它是法定的工作机构,代表有关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临时陛.它成立于事故发生,解散于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常设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三是专业性.它的工作任务单一,专门负责事故调查.四是建设性.它对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事后处理所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虽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都是建设性的.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2)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事故调查组是统一整体.成员单位之间有时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识和意见不尽相同是正常的.这就需要建立组长负责制,成员单位应当在组长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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