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表时间:2017-8-2 9:24:51 编辑:chenxia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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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及相关事项公告。安全师通关报名热线400-0086-044,010-85368044。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及相关事项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17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相关规定且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同时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二、网络报名
  考试报名使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录界面)。主要环节有:注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
  (一) 注册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完成注册后即可选择考试项目。之前在此网站注册过的考生,应使用原注册账号登录报名。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8月15日09:00—8月24日17:00
  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非云南省身份证号的报名人员,需本人在报名期间的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云南当地的社保证明或户口簿到所选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应确定自己符合报考条件后再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信息和诚信承诺书,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操作。
  (三)网上资格初审
  此步骤是对考生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的初步比对,通过网上资格初审不代表报考人员一定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全部达标的考生还需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四)缴费
  考生通过网上资格初审后即可在网上交费,确认已缴费后即可视为报名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24:00。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等17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8号)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61.00元/每人每科,主观题65元/每人每科。
  (五)准考证打印
  所有确认已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考试前5日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即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10月28日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9日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二)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昆明市(含呈贡区),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务。参考考生请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

  四、考试成绩
  (一)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17年1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成绩公布起始时间以此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二)资格复审
  全部应试科目成绩达标(每科成绩均达试卷总分的60%)的考生,需在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com、www.ynrsksw.net、www.ynrsksw.cn)上填写并提交合格人员登记表后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从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报名时所选择的“审核点”进行复审。复审时,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简历表及承诺书(见附件)、身份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证明、云南省内的社保证明(非云南户籍考生提供)及其他报名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复审点地址和联系方式,考生可以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查询。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现场资格复审的,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按自动放弃考后复审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三)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考试成绩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相应科目考试成绩:
  1.填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现场资格复审的;
  3.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
  4.其他按规定不应给予达标认定的。
  (四)证书领取
  资格复审通过后,等待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在云南人事考试网上通知。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取证书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五、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2017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六、注意事项
  (一)雷同卷的认定:依据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在考试结束后将进行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被认定雷同作答信息的试卷,当次科目成绩无效。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按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特别提醒考生,严守考试纪律,自觉诚信参考。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其他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两证不全或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参考。
  考生报名时填报的“证件类型”一栏为其他证件的(如军官证等),“证件号码”一栏应填写相应证件号码,考试时必须携带相应证件原件。
  (三)考生应考时,应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按要求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作答时应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4)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不按要求和规定作答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五)审核点查询:考生可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在“考试动态”栏目中点击“云南省各审核及证书领取地点咨询电话、地址”查询联系方式。

  附件1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的解释
  附件3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
  2017年7月25日

  附件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3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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