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9-5-27 10:06:31 编辑:luopiaopiao

字号:T|T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有位置、有机构、有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关键。

  2、安全生产保障要靠:厂长经理组织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4、大量的从业人员既是安全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

  5、生产经营单位: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6、安全生产法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言,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8、《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为先、监督执法为先。

  A、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C、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的监管上。

  9、《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①依法应当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⑤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1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公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事故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17、安全生产中介的五个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一是从事的中介服务工作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二是有依照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三是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四是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五是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19、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1、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执行法定的保障安全的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2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

  25、安全投入:公司制的董事会,非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的由股东决定。

  2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是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8、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0、《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37、《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3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3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义务。

  4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2、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3、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受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45、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

  46、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共三种:一是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求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三是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有①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是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47、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4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并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49、《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其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