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五章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发表时间:2019-7-8 10:12:39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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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2 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2 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小节答案:1.AB

  二、事故报告的程序(1 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