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2-23 9:53:48 编辑:su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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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2017年云南二建通关报名热线:400-0086-044,010-8536804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及考生: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6〕145号)要求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0至 2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和报名时间

  201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统一进行的方式,即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并且完成网上缴费,系统默认考试报名成功。资格审查和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00:00时起至3月7日00:00时止。

  二、考试时间

  5月20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0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4:00—16:00

  5月21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09:00—12:00

  三、考试科目及大纲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

  四、报考条件

  凡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详见附件2)。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五、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主要步骤有:网上注册、申请报名、网上签订承诺书、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网址为: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42.243.109.115/)

  (二)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报名流程(详见附件1)。

  (三)考生确认网上缴费成功后,请于开始考试前15日内登陆云南省人事考试网查看相关考试的通知并按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网址:www.ynrsksw.net、www.ynrsksw.cn、www.ynrsksw.com)。

  六、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346号)要求,报考三科的资格审查及考试费为180元/人,增项报考一科的,资格审查及考试费60元/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收取。

  七、考试需注意的事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指定区域内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应仔细阅读试卷卷本扉页和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不按相关要求及规定作答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考试时可携带的物品。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八、其他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考试资格审查与执业注册挂钩管理,考试通过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与考试资格审查信息不一致且不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范围及其他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对上报信息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考前培训辅导(个人自愿)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三)资格审查实行承诺制。考生对所填写的报考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受聘单位、从业年限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填报不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试前,考生填报信息有误需修改的,由考生本人持书面修改申请(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云南省建造师协会申请修改。考试后,申请修改上报信息的,可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申请修改。(注:详情可查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变更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2号)。

  (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远离违纪行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刑法九修正案及人社部12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3)

  (六)考试成绩公布的方法及时间,考生查分的程序及执业资格证书领取的方法等有关内容,请考生咨询云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或关注云南省人事考试网。

  联系电话:0871—64163856,64320981。

  附件:1.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流程

  2.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3.刑法九修正案及人社部12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1日

  附件1

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流程

  1.考生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42.243.109.115/),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

  2.考生阅读并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3.2017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考试报名方式分为“新申请报名”和“续考报名”:

  “新申请”适用于2016年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或者2016年资格审查合格,但关键信息发生了变化的考生。考生填报基本信息并保存后,上传本人近期照片。

  “续考”适用于2016年资格审查合格且关键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考生,考生填报基本信息并保存后,上传本人近期照片。如“续考”菜单提取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考生请点击“新申请”菜单进行填报,更正个人信息。

  注:关键信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毕业学校(全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全称)、学历、企业名称(全称)。

  4.申请表中考区选择说明:此处选择的考区就是考生实际进行考试的地区,请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具体的考点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进行安排,安排情况详见准考证。

  5.考生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上报;

  6.信息填报完成后保存上报,等待审查。考生可于报名后第三天登陆系统,通过左侧“报名缴费及查询”菜单查看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考生,可通过左侧“报名缴费及查询”菜单进入缴费界面,点击缴费按钮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缴费;审查不通过,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根据系统内的审查意见,修改报名信息后再次上报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信息的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00:00时。

  7.未缴费的考生信息如填报信息有误的,可在资格审查及报名期限内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注销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将当前登录的账号和已填报的报名信息注销。注销后,如需报名,需要重新注册和填报报名信息。需注销的,请谨慎操作,已缴费的考生不得做“注销”操作。

  8.如对报名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9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云南省建造师协会进行申诉。地址: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红塔路口)昆明二建大厦三楼。

  9.发票打印:考生缴费成功后,可凭系统生成的电子发票到执收单位进行发票打印。

  10.准考证打印:缴费完成后,考生可于2017年5月14日-2017年5月19日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42.243.109.115/),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登录系统后打印准考证。

  附件2

  刑法九修正案及人社部12号令的告知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各位考诚信参考,远离违纪行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刑法九修正案部分内容: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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