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造价网:2019年重庆二级造价师考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9-7-8 13:44:20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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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活动,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资格证书。

      第三条 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的专家选派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报名、考试、结果公布和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命题、审题及考务工作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 个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 2.5小时。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试时间为 3 小时。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可组织专业队伍、大专院校等社会第三方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市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六条 全市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考点按照统一规范、适当集中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市内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中央部属在渝单位、中央管理在渝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2 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3 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1 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理论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 2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考试合格证明。对于免考基础理论的应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考试合格证明或增项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在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阅卷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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