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知识点:第五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9-6-4 14:46:43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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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工程项目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项目财务有关的税收

  【考点】增值税

  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

  2. 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率为 11%。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11%

  3. 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税前造价×3%

  【注意】两种计税方法的税前造价是不同的。

      【考点】所得税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

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免税收入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的收入。

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各项扣除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弥补以前

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 5 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

年度亏损

弥补进行弥补。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

的支出

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

他支出。

  1、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入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免税收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各项扣除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弥补以前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 5 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年度亏损弥补进行弥补。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的支出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减免和扣除税额

  企业所得税实行 25%比率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实行 20%比率税率。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此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考点】建筑工程一切险

  含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1.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 物质损失。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20%。超过 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 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 场地清理费。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 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10%计算。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 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 第三者责任。

  含义: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

  (3) 附加险。

  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并非自动承保,约定好才赔)

  2)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 建筑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 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

  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试车期。①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二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②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 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 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5.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依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6.赔偿处理

  (1)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或基本恢复至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进行赔偿;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 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 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考点】安装工程一切险

  含义: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

  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 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

  (2)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 安装项目。

  (2)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该项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一切险金额的 20%,超过 20%时,应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超过 50%时,则需单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3) 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 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 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 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 10%。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以下两条外基本相同:

  (1)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值得注意的是,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因为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根据购货合同向设计者或供货方或制造商要求赔偿。

  (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一些险不予负责。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4. 保险期限

  (1)安装期。

  (2) 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费。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 保证期。要注意的是,对旧的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试车一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 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

  【注意】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