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8-9 10:18:10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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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依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五、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辆的适用税额详见该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六、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详见该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