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备考提分“义务”考点梳理

发表时间:2019-10-11 14:38:06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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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2、义务 :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2、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五、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六、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