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辅导讲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发表时间:2019-10-14 15:56:02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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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注意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是: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