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要点:法人成立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9-10-24 9:36:15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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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4.有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例题·单选】下列主体中,属于法人的是( )。

  A.某施工企业项目部

  B.某施工企业分公司

  C.某大学建筑学院

  D.某乡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A、B、C皆错误,施工企业项目部、企业分公司、大学的二级学院均不是法人,上述主体都不完全具备法人的特征,都不能独立承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分辨是不是法人的核心特征。

  【提示】

  法人成立的条件为高频考点并且为教材新变点,需要重点掌握,可通过记忆关键词进行记忆。

  二.法人的分类(注:《民法总则》变化内容)【必会】

  (1)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不是登记之日)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宗教场所(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