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复习资料:一建复习攻略之要约失效

发表时间:2014-5-15 17:25:48 编辑:chenxiangjun

字号:T|T

一建复习资料:一建复习攻略之要约失效。优异网编为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编辑整理一建复习资料:一建复习攻略之要约失效,供大家参考练习,希望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一级建造师信息请登录http://www.youeclass.com/查看,或咨询QQ:613950154。

一建复习资料:一建复习攻略之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涉及到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知识,后面会详细说明。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小编推荐:【点此查看2014全国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汇总】|【点此查看报考条件】|【点此进入视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