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知识点:施工索赔

发表时间:2019-10-19 9:42:25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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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四)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条款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五)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置清单费用【必会】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