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5-30 9:35:22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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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标准和等级评定程序
工作程序
受理和初审
《检测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和现场评审三个阶段。
《检测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 申请的等级为部质监站负责评定范围内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做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质监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结果的处理:
(1)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2)初审不合格的,自通知之日起内3个月,质监机构一般不再次受理其提出的等级评定申请;
换证初审不合格,应及时调整,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