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六

发表时间:2018-8-13 11:22:22 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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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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