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十四

发表时间:2018-8-28 16:44:26 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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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d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d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d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口起30d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d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d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