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辅导讲义:电力设施保护主体

发表时间:2019-10-19 14:09:37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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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电力设施保护主体

  1.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2.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法规的各项要求。

  3.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4.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1.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m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m的区域;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m的区域。

  4.电力设施周围挖掘作业的规定。

  (1)不得取土的范围。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根据各电压等级确定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35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4m;110~220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5m;330~500kV的禁止取土范围为8m。

  (2)取土的坡度。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当更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