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理工程师备考技巧:理解型考点怎么解答?

    发表时间:2018-10-9 14:57:51 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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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例2.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考生们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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