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注册监理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9-10-17 10:24:30 编辑:wang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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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注册形式

  三种形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继续教育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

 

 

  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公平,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此,注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守法、科学、不违法、诚信、公平】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