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发表时间:2019-11-11 10:38:56 编辑:wang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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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

  (2)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的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3)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

  (2)建筑产品是不动产,不能移动,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决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动性。

  (3)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可重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也应采取必要的修改设计才能施工)。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1)建设工程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

  (3)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1)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规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1)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

  (2)但《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