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矿业工程》真题及答案解析(四)

发表时间:2018-8-18 11:06:30 编辑:jia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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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例分析题(共5题,(一)、(二)、(三)题各20分,(四)、(五)题各30分)

  (一)

  【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委托招标机构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招标机构于6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通知6月10日至12日在建设大厦发售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要求拟投标人在6月15日24点前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月20日,招标机构向通过预审资格的A、C、D、E、F、G六家施工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6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一并缴付。据招标方估算,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工程估价的3%左右。

  招标机构从当地专家库中抽取了3名技术、经济专家,外加2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招标机构负责人共6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

  7月14日,A、C、D、E、F、G六家施工企业均向招标机构报送了密封的投标文件。

  7月15日上午9:30,G企业向招标机构提交退出投标的书面通知,C企业递交了一份密封的投标补充材料。7月15日上午10:O0,项目在建设大厦会议厅开标,最终C企业中标。

  7月25日,中标的C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为转移风险,经建设单位同意,C企业将井筒预注浆工程进行了专业分包。

  2个月后,招标机构退还了G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哪些不妥?说明理由。

  2.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存在什么问题?招标投标法对其组建有哪些要求?

  3.C、G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招标机构针对G企业退出投标的处理有何不妥?应该如何处理?

  4.C企业的分包行为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案】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延续时间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发售截止时间间隔不妥。

  理由:销售截止日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不少于5日。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工程估价的3%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缴付时间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缴付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2、存在问题:本项目评标委员的人员构成不妥;评标委员的人员人数不合适。

  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为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C、G企业的做法合理。

  招标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不妥。

  处理方法:应该在5日内退还。

  4、C企业的分包行为合理。

  理由:井筒预注浆工程不是主体工程。主体工程未进行分包。

  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已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