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建水利水电知识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发表时间:2019-10-16 10:07:55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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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变)

  1.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统称安全生产费用,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2.0%) 。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17年单选)

  3.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二、顼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2. 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及财产损失情况( 与1F42005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事故划分标准一致),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以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等4级。(17年案例)

  三、项目法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査(增)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原则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1)直接判定法

  ①基础管理(现场管理)

  ②临时工程(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围堰工程)

  ③专项工程(施工用电、深基坑、降水)

  (2)综合判定法(基础条件+隐患内容)

  基础管理、专项工程—临时用电

  四、项目法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责任(变)

  1. 到2020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本成熟,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本健全。到2030年,全面实现水利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17年案例)

  3.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4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在建和运行重点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下级所属的重点水利工程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 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依法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