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知识点:工程结算与决算

发表时间:2019-7-17 14:37:53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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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与决算

  【基本知识点】

  1.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支付;

  4.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与扣留;

  6.竣工决算的内容与编制;

  7.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8.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及投资数据统计;

  9.投资偏差、进度偏差分析。

  【本章基本题型】

  1.价款结算(因合同类型、条款而异)

  2.偏差分析(结合第五章(时标)网络图)

  3.竣工决算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方式扣款。

(2)起扣点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

式中  T——起扣点;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例题】合同价200万,预付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起扣点就是:200-24/60%=200-40=160万,所以当工程完成160万时,开始起扣。

  第1次扣还数额=(累计工程款-起扣点数额)×主材比重

  第i次扣还数额=当月实际工程款×主材比重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中支付)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合同约定范围的,检验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3.中期支付的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价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提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例题】某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A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1000m3,全费用单价360元/ m3,合同约定:当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若A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月前的实际工程量为880 m3,已按原价格支付。竣工结算月实际工程量为300 m3,请计算A分项工程的竣工月实际结算价格。

  参考答案:

  A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为:880+300=1180 m3

  A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幅度为:(1180-1000)/1000=18%>15%,需要调价

  执行原价格部分为:1000×(1+15%)=1150 m3

  竣工月A分项工程价款

  =[(1150-880)×360+(1180-1150)×360×0.9] /10000=10.69万元

  4、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四)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知识点二: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

  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2.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

  3.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三)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我国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等。

  (四)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五)其他资产: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