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造价师考试《基础知识》章节讲义:第九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9-6-29 15:13:46 编辑:luopiao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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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第四节

      一. 竣工验收

      1. 工程资料验收

      2. 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二. 竣工验收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 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 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三.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 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1)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缴财政。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整理技术资料B..编制竣工图(规定)C.编制竣工决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竣工验收的组织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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